关于重申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函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来源: 点击数:1599
各缴存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的规定,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之月前应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存量资金,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存在补缴情况的贷款申请,分中心将不予受理。请各单位加强住房公积金按时缴纳意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江分中心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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