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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维修资金启用新规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2-08-03  来源:  点击数:2422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涉及到市民切身利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2002年6月,市政府批转《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年8月,我市开始实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随着2007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颁布、2007年8月《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出台,尤其是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颁布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规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对《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新的 《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8月2日起施行,新办法针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管理、使用,做了很多新的规定。特别是在如何更安全更便捷使用维修资金方面,新办法明确说明,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走简易程序。


       本次施行的《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根据了相关上位法,并结合苏州实际,还多次立法征求各界意见。施行范围是全苏州大市。市民可以登陆市住建局网站查阅办法全文。


        市住建局维修资金监管处处长袁遵义介绍说,新的办法主要从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三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就管用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说明。在交存方面,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5元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20元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无论是否配备电梯,均按每平方米30元交存;地下、半地下室(车库)为每平方米45元。开发商先代交维修资金,然后再向业主收取。在维修资金的管理上,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一个代管责任,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继续由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在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历来存在着使用难和滥使用的问题,此次新办法,在如何更安全、更便捷使用维修资金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和探索。”袁遵义介绍说,维修资金是业主共有,使用需要业主同意,走一般程序需要列支范围内2/3业主讨论通过,但现实情况有的时候很难做到。可有些紧急情况,比如屋顶渗漏,必须马上修,又等不及2/3业主讨论通过。对此,新办法制订时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做了一些尝试,将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分为三种,即一般情况、应急情况和小额情况,并分别规定了这三种程序的使用条件和流程。


       新规的几大关键词解读


  关键词1交存标准


  8月1日前已部分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业务的小区,剩余部分继续按原办法交存。8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业务的商品住宅小区,按4种情形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为每平方米75元,配备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20元,单一产权独立式建筑为每平方米30元,地下、半地下室(车库)为每平方米45元。


  由于房屋的维修成本不会因为房屋性质不同而发生变化,因此《办法》未对限价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专门设置交存标准,其执行普通商品房同样标准。


  层高低于2.2米的车库、阁楼等,虽然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但也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办法》规定其按照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套内面积作为交存面积计算交存维修资金。


  关键词2交存方式


  开发商应在代交维修资金后,再凭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开发商如果用专用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先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业主可拒付,并向市住建部门反映。


  关键词3共有维修资金


  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小区道路停车收费、公建房出租)的部分收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可以纳入“小区共有维修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小区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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