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发贴咨询苏州市最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问题。帖子内容提及:“最近传闻,公积金贷款政策将要进行调整,可能又要回归到一年多年的政策……到底是按照账户余额贷款还是按照缴费(缴存)基础贷款,对我们影响较大……”。

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
先不说是否有新的政策。据媒体报道,苏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将从7月1日起正式开始,至8月底结束。此次调整,苏州市2016年度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00元,比上年度增长400元;同时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目前市区为2697元。
那么,现在苏州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及具体规定如何?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干货!以下内容主要针对缴存于苏州市区(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情况,下一期苏小编将专门针对园区公积金的贷款政策作说明。
1. 贷款对象
(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以及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2)特殊情况。
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2.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这些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 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注意: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首套还是二套的认定,根据苏州市目前的实际,以查询借款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作为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标准,暂不查询商业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中任何一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属于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针对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目前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此外,目前苏州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果以商业贷款方式购房第三套住房,可以办理商贷委托提取业务,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前提是曾经的公积金贷款债务已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