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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时间尘埃落定 2011年初试点上海重庆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0-12-07  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2340

房产税开征时间尘埃落定 2011年初试点上海重庆

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风云不断。信息时报记者 黄亦民 摄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徐凤 罗莎琳) 备受争议的房产税开征时间终于尘埃落定。据中财网昨日报道,从权威渠道获悉,房产税将于2011年初试点,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以符合对居民自用房的征税。而试点城市也正在抓紧完善试点方案。

 

  试点城市包括上海重庆

 

  据悉,试点城市包括上海和重庆。而两个城市的试点方案也有很大差别。重庆的房产税偏重对高档房、别墅的征收,存量和增量均包括在内。而上海的方案针对新增一般房地产,而且按照人均面积做起征点考虑。据分析,设计中的房产税的税率为累进税率,房屋价值高、人均面积大的房屋其税率更高。据记者了解,在上海提交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中,税率初定在0.5%~0.8%。

 

  财政部税政司综合处处长周传华近日在光大证券2011年度投资策略会上表示,“十二五”期间,房产税改革将稳步推进,个人房产逐步纳入征税范畴。但他并未透露个人房产纳入征税范畴后的起征点,也没有说明“个人房产”是否包括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5日称,配合目前的房地产调控,可推出不动产保有环节的财产税制度框架,进行房产税试点。

 

  “十二五”房产税稳步推进

 

  周传华表示,由于目前税源少且结构不合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能力低,绝大部分靠中央返还和转移支付,因此,“十二五”期间要构建结构合理的地方税收体系,改革重点将是建设一个能够保证地方政府拥有稳定收入的税收体系,而房产税正可以成为地方政府重要且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在“十二五”期间房产税改革将得到稳步推进。

 

  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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