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 已纳契税不退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1-07-01 来源: 点击数:1043
中新网房产频道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吴江房产网为您提供吴江房产信息和吴江二手房信息!了解更多吴江楼市请到www.wjls.com.cn

吴江二手房,租房,扫以上↑微信二维码关注

更多吴江楼市资讯,请扫以上↑微信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