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1-08-20  来源:吴江楼市网  点击数:3355

        第二条  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的通知》(中办发(2010)19号)和省、苏州市、吴江市相关规定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经费及一般性支出等,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各项压缩指标落到实处。

 

        (二)公务接待一律按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各接待单位(部门)在接待前,填写《因公接待审批表》,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特殊情况无法履行报批手续的可于事后补办报批手续。

 

        (三)各类会议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召开,特殊情况需增开会议或扩大会议规模的,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会议费结报时需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表)》和消费清单。

 

        第三条  严格经费支出审批
        (一)各项经费开支必须先审批后开支,杜绝先斩后奏的现象。大宗物资采购需在预算计划内,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严格执行经费审批权限,各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单笔公用经费开支或往来款小于2000元(不含2000)、单笔招待费和会议费小于1000(不含1000元)。超过审批限额的开支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将支出化整为零、逃避监督。

(三)自本规定下达执行之日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职工食堂经费支出审批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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