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12年苏州房地产政策整理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2-01-27  来源:楼市网整理  点击数:2615

          1月17日:2011年,苏州从1月17日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进行调整,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价的50%,并停止三套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此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
 
        3月2日:苏州3月2日苏州限购令出台,3月3日执行限购令。一、暂定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并根据限购要求完善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格式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三、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3月31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2011年苏州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成交平均价格同比增幅低于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5月1日:苏州市物价局向各房地产经营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在5月1日起,房地产经营企业商品房销售必须做到明码标价,按“一套一标”要求,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同时,规范定价行为,明确凡明码标价不规范,不明码标价、虚构楼市繁荣假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捂盘、囤积居奇、哄抬房价等都属违法行为,并且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任何费用。
 
5月12日:《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5月14日:苏州市工业园区公积金调整细则对外公布
 
5月24日:工业园区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新规的实施可以说是园区公积金的一次突破,全面开放后,园区公积金可以购买全市住宅,但内人士表示,“这一新规的实施,不仅是政策上的突破,对苏州市民来说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
 
10月27日: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正在建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召开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回答询问时透露,中国正在建设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姜伟新说,住房信息系统计划在40个城市进行试点,先把40个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收集起来,然后尽快实行全国联网。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再加上银行系统、财政系统、税务系统的一些信息,做成一个平台,就不必再采取限购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办法。
 
11月30日:下调存款类金融金钩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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