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 企业可叠加享受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9-02-27  来源:姑苏晚报(苏州)  点击数:6960

      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调整了苏州市区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的最低两档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此外,相关企业还可叠加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据介绍,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涉及范围为苏州全市范围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调整了苏州市区最低两档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将大城市七等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下调至大城市七等3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的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由2.5元/平方米下调至大城市八等1.5元/平方米;其他土地等级和土地等级范围保持不变。同时,调整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
 
      太仓市最低两档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将中等城市五等4元/平方米下调至中等城市五等3元/平方米,将中等城市六等2.5元/平方米下调至中等城市六等1.2元/平方米;其他土地等级及土地等级范围保持不变。
 
      按照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要求,税务部门根据各市(区)上一年度通报确认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大城市年单位税额1.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年单位税额1.2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B类的企业,其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为最低档的保持不变,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不是最低档的,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年单位税额3元/平方米)缴纳。
 
      此外,税务部门提醒,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还可以叠加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具体包括: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据悉,此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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