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厦门放宽岛外落户限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22-06-01  来源:央广网  点击数:615

      5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主要包括优化部分落户政策、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和其他规定等3个方面内容。
 
      优化部分落户政策,引进人才落户
 
      《通知》显示,优化部分落户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政策措施,均为现有政策措施的补充完善。
 
      一是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为贯彻省级文件精神,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增强人才吸引效应。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是为弘扬正气,在现有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落户我市的基础上,增加获得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是吸引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落户。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降低年龄要求,由原年龄45周岁以下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同时增加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落户渠道。具体内容是: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上述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四是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取消家属随迁的年限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落户后,允许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具体内容是: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五是优化投靠落户,取消在厦落户年限等限制。将夫妻投靠要求中的夫妻结婚满5周年且被投靠人来厦落户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限制,调整为只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1周年;是取消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要求父母结婚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和父母来厦落户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的限制;取消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要求被投靠子女来厦落户满5周年(岛外满3周年)的限制。
 
      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
 
      《通知》提到,要吸引各种学历人员落户岛外,为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创造宽松条件。通过降低学历、年龄限制和社保缴交时限要求,吸引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岛外,为产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具体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吸引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岛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国家学信网可查询)毕业生可落户岛外。二是吸引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岛外。将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且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1年”调整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具体内容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可落户岛外。三是吸引技工院校毕业生落户岛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可落户岛外。
 
      同时,为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创造宽松环境。对普通外来务工人员,降低就业和缴交社保年限要求,以利于吸引外来务工人员到岛外就业安居。具体包含2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可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二是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通知》还显示,要吸引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一是促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岛外,二是授权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管委会开展自选动作,允许其根据各自区位及自身经济产业发展需要,自主制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符合区位发展需要的企业员工均实行统一标准: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为保证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使文件精神得以贯彻落实,《通知》还明确了落户要求。其中,完善“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解释。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办理本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此外,要完善“合法稳定住所”的解释。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拥有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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