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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对照新旧内容,修订后的信用评价指标项更细化、更全面,信用分值设定更合理,评价标准日趋完善。
一、信用分的组成更细化更全面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分由基本信用信息分(含初始分)、经营信息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等综合计算得出。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用分由专业能力信息分(含初始分)、业务信息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等综合计算得出。
二、评价初始分的分档更合理
(一)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年限及历史信用状况等综合确定初始分值,具体如下:
主动申报信用评价的上年度新入网以及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机构,初始分为80分;
未申报信用评价的上年度新入网以及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机构,初始分为75分;
上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机构(不区分是否申报),初始分为70分;
上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以及上年度信用档案解封的机构(不区分是否申报),初始分为65分。
(二)依据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的入网(从业)年限以及历史星级等综合确定初始分值,具体如下:
完成实名入网信息登记申领信息卡的经纪服务人员,初始分为80分;
上年度被评定为黄牌的经纪服务人员,初始分为75分;
上年度被评定为红牌的经纪服务人员,初始分为70分。
三、信用评价周期与方式更科学
(一)缩短信用评价周期,由两年一次调整为一年一次。
(二)优化信用评价方式,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市级信用评价+上半年度区级信用状况评估”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制度。
(三)完整构建“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的双重信用评价体系。
四、良好信用加分体现了专业化、职业化导向
(一)对经纪机构聘用持有国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的,可按人数获得信用加分,有助于评定更高信用等级;对已取得国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给予较高的专业能力加分,有助于评定更高星级人员。
(二)经纪机构组织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行业学习培训活动及继续教育等,可获得相应的信用加分,有助于评定更高机构等级;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行业学习培训活动及继续教育等,可获得较高信用加分,更有助于评定高星级人员。
五、不良信用信息突出重点打击影响市场平稳的乱象
(一)对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信用状况检查未发现问题的给予信用加分;对不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信用状况检查或经检查发现对信用状况有不良影响的经纪行为按次扣减信用分。
(二)对扰乱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的经纪行为,特别是在网络媒体(信息平台、自媒体平台)上发布虚假不实言论、唱衰房地产市场,或者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业风气的,按次扣减更多的信用分;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信用分一扣到底,直至最低档次。
六、信用评定程序更清晰规范
明确市级信用评价实行依申报评定机制。一般流程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区级初评、公示(异议处理)、市级终评、结果信息发布。
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的发布时间要求:年度市级信用评价申报期一般为每年1月份,评定等级、公示征询异议一般为每年2月份,结果信息发布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上半年度区级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信息的公示时间为每年8月底前。
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更规范合理
(一)明确动态调整的对象范围为:评定期内应申报但未申报市级信用评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被评定为黄牌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
(二)明确动态调整的时间要求:至少在信用评价结果发布的三个月后方可修复,维护信用评价的权威性。
(三)明确动态调整的最高机构等级或人员星级:机构等级最高可上调至B级,人员星级可上调至一星级。
(四)明确动态调整由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实施,经市级确认后公示结果信息。
八、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更公平合理
修订后的信用激励及惩戒措施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易于落地见效,更显公平合理。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如实公示和推送,供公众或有关部门查询和参考,依据信用等级和星级审慎选择业务合作。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状况好的经纪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经纪机构,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对信用状况不明的经纪机构,发布行政提示。
九、信用评价实现“全覆盖”和“双主体”
一是对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经纪机构依据信用分进行定级,并对未完成入网建立信用档案的经纪机构作未入网处理;对主动申报的经纪机构给予较高的信用初始分,对未主动申报的经纪机构降低信用初始分并由系统进行自动定级,对连续两个评定周期未主动申报的经纪机构封存其信用档案。
二是完整构建“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双重信用评价体系。同时依托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平台公示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交易当事人扫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二维码即可实时获取信用状态。
十、进一步强化“结果联用”与“分级惩戒”
一是突出信用联合奖惩,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推送市场监管、公积金、金融机构等部门。
二是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现精准激励与约束,完整构建信用监管全链条闭环。
新《办法》的出台为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支撑。
来源:苏州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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