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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局正式印发《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苏州住建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实施后,我市在城市更新制度建设领域的又一重要进展,标志着城市更新项目全周期管理迈入规范化、系统化新阶段。
制度衔接
筑牢“全链条”管理根基
《办法》共十三条,紧扣《条例》关于“城市体检—专项规划—项目库—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实施”的法定工作链条,聚焦项目库这一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明确了项目库的组成架构、管理职责、入库条件、运行流程及退出机制。通过构建“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县级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两级体系,实现全市更新项目“底数清、状态明、可追溯”,为后续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精准匹配政策资金资源提供了坚实支撑。
亮点突出
彰显“苏州特色”管理智慧
《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了“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形成三大亮点:
一是常态申报与动态调整相结合。项目库实行“敞口申报”,物业权利人可随时申请入库,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即可纳入。同时建立动态退出机制,经申请或评估不再实施的项目有序退出,确保项目库“有进有出、常换常新”,始终保持项目储备的可实施性。
二是分级管理与统筹联动相协同。明确市、县级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职责分工,县级市(区)负责本级项目库管理,市级在统筹监督基础上,结合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区域位置、复杂程度等要素,遴选重点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形成“基层广泛储备、市级重点调度”的工作格局。市属国企直接实施的项目可直报市级,进一步提升重大项目统筹效能。
三是入库管理与服务保障相融合。《办法》明确,入库项目可享受政策答疑、议事协商、专业咨询等全过程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更新政策支持。这既体现了“管理即服务”的理念,也通过政策资源倾斜,引导项目从“储备”向“实施”有序转化,为项目最终落地奠定基础。
机制赋能
服务“高质量发展”更新实践
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的制度空白,为全市城市更新项目从谋划生成、前期研究到成熟储备、滚动实施提供了清晰的制度路径。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按照《办法》规定,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库建设与运行,未来将同步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实现项目信息实时共享、动态跟踪,推动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良性循环。
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优化实施程序,根据《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建立、调整、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由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县级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组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管理等工作。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管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征集更新需求。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体检报告,及时指导、协助物业权利人开展前期研究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更新意向达成、生成城市更新项目。
第六条 列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城市更新活动类型;
(二)符合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苏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三)完成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形成策划方案。
第七条 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城市更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入库申请。由市属国企直接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也可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入库申请。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本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区域位置、复杂程度等要素,从县级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市属国企直接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中遴选相关项目纳入市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需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同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级城市更新项目库变动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领域专业人员,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提供政策答疑、议事协商、专业咨询等服务。入库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更新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城市更新项目库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城市更新项目库中项目已确定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具备实施条件时,应当及时列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退出市、县级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
(一)物业权利人向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经批准同意的;
(二)经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估后确定不再实施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4日。
来源:苏州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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