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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请不要把“非法商户”也说成开发商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09-02-24  来源:  点击数:710

      国家有法律,法律对市场有定义,对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和行为也有定义。但国家的管理机关却大多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自定义法律或歪解法律,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也许这些代表着国家机关的新闻发言人或官员们应先努力的学学中国的法律,不要无知的说一些违背法律定义的胡话。

 

      国土资源部7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重点“通报二十起典型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会上关于有记者提出小产权房的处理问题时,官员们回复了3条处理原则,其中的重点的一条是“不能便宜了开发商”。

 

      新闻单位也许不知或不懂法,照本宣科的播放与刊登了国家机关发言人恶狠狠的面对开发商的情绪化的要严惩的态度。

 

      但什么是开发商的定义及合法的开发行为呢?其实早在1995年生效的《中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已有了明确的定义与规定,国土部又恰恰是该法被授权的管理部门之一,本应有充分的能力辨别合法与非法的行为定义,但法却被扔到了垃圾堆里。

 

      中国的法律许多会让普通的民众看不懂,也难怪会闹出许多笑话,以至于让国家的管理机关都弄不清楚了。

 

      如商品房的交易,签定交易契约归《民法》和《合同法》管辖,但进行产权预售登记之后则归《物权法》和《房地产法》管辖。当这些经营与交易的行为都对应的符合了各种法律与法规的要求之后,这种开发行为才能是合法并受到保护的,也只有从事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开发行为的开发商才能称作是开发商。

 

      那些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而进行非法的小产权房建设的企业或公司根本就不是在从事《房地产法》规定的活动,又怎能算是开发商呢!国土部的一句话似乎给了这些非法的企业和行为一个合法的地位,就如同劳动部给了“妓女”合法的工作地位、妇联给了“二奶”合法的妇女权益保护,让非法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企业或单位成了被承认的房地产开发商了。

 

      请政府部门的发言人学点基本的法律,别让那些本来非法的行为变得合法化了,同时也别让那些本来就并不属于房地产市场的行为破坏了房地产行业的名声。

 

      本就应对这些非法行为给以严厉打击,根本不存在对不法行为不进行处罚,反而让他们占了便宜的法律,更不用说这是处理非法行为的一项原则了。对非法行为的事不作处罚本就是市场中的监管失职。这些行为并不证明他们是合法的房地产商,最多不过是类似造假酒的市场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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