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保障房用地拓宽变相增加土地供应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09-04-24  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  点击数:948

  广州在全国率先推出限价房之后再吃“螃蟹”,日前广州市房管局发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办法中提出,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作保障房建设。据了解,这一提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集体土地不能建设商品房

  此前广东已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不过广州市在依据省办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开创性提出了除外条款,即第6条:“通过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除保障性住房外的住宅建设。”

  “此举可能意味着政府将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并拓宽保障房建设用地”,该办法出台后,一开发商对记者表示。据了解,近年来广州加大了保障房建设步伐,不过由于土地资源稀缺,遇到了缺地的问题。如今政策上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建保障房,有可能是为下一步的保障房建设寻找政策依据。广州知名地产专家韩世同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作保障房建设是个有益的尝试。他认为,目前广州住宅建设用地非常紧张,而集体用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地带的用地都不再作为耕地使用,将这些土地用作保障房建设,相当于扩大了土地供应。记者黄涛

  若建经适房需解决产权问题

  集体土地用于保障房建设后,土地产权如何界定还是个未知数,因为按照规定,集体土地的流转不能改变土地性质。业内人士表示,如果集体土地用来建廉租房还可以不涉及产权问题,但是用来建设 经济适用房,则无法规避产权。据了解,经济适用房虽然是有限产权,但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也是70年使用年限。如果是以租赁集体土地来开发经济适用房,按照合同法,最长租期只能是20年,期满如何续期将是一个新问题。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在规定期限后可以出让,并且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获得完全产权。但这是对国有土地而言,对于集体土地,在目前的政策下,只能是通过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才有可能,但是这种方式显然有悖于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保障房的初衷。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这个问题也不是不能解决,那就是涉及经济适用房出让时,规定必须由政府来回购,回购后仍作为经济适用房来使用,不改变其性质。如果这样,目前的经济适用房办法也将修改相关条款。

  城中村改造

  不能一拆了之

  广州提出的集体土地可用于保障房建设,还给目前的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新思路。因为如果用集体土地开发保障房,城中村将是锁定的第一目标。而采用这种办法,既扩大了保障房建设,又解决了城中村改造问题,可谓一举两得。据了解,目前广州有城中村大大小小130多个,但是城中村的改造却步履维艰。目前改造最为成功的还是猎德村,它是以“土地产权置换开发商物业”新模式进行改造,有别于以往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旧城改造模式。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用城中村建设保障房,将使得城中村的优势荡然无存。虽然城中村有着诸多不足,但对于本地村民而言,村屋出租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对于居住在这里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言,它提供了廉价的落脚点,从而使“广州梦”成为可能;对于依附其生存的周边商圈而言,城中村更是有着“劳动力蓄水池”、“仓库”、“员工宿舍”等多重意义。但是开发成保障房后,按照规定只能出租或出售给有广州户口的居民。对于月收入只有千余元的打工者,如何安置他们又要成为一个问题。他们对这个城市的发展,同样是作出了重要贡献的,而且永远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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