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09-07-07  来源:苏州市建设局  点击数:967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一幢13层在建商品住宅楼发生整体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这一事故发生较为罕见,后果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各方敲响了警钟。事故发生的最终原因,上海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之中。为防止类似质量事故在我市发生,从勘察设计源头上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各勘察设计企业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高层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时,应核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级。同时,要加强对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监督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监理。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承揽和开展勘察业务活动。工程勘查技术人员必须满足资格要求;勘察大纲、勘察点定位、高程测量、钻探、岩土描述、取样、地下水、原位测试等勘察基本要素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工程勘察资料、土工试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恶意压价竞争,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编造数据。

  三、建筑设计单位应以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为依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杜绝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

  四、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检查本单位已完成的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资料、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要及时联系原审查机构,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已开工建设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工,采取补救措施。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施工图审查要求,对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审查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安全隐患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的动态监管,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管理规定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罚,并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局将根据勘察市场情况,适时出台勘察作业现场见证或勘察作业现场飞行检查制度,提高我市的勘察质量,保证工程勘察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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