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起实施 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问题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十九条,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焦 点1
婚前贷款买房
离婚时该归谁
近年来房价飙升,大多数人需要贷款买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 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
孙军工(最高法新闻发言人):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近年来,房产增值速度惊人,可能婚前买的房几年后的市场价就翻番甚至几倍增长。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案例】
2004年5月,胡某支付首付并贷款34万元买了一处43万元的房屋。2005年1月,胡某与邹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偿还贷款7万余元,2005年7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胡某。2007年9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邹某拒绝搬出上述房屋。胡某诉至法院,表示愿意给付邹某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钱款,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邹某补偿款3.7万余元。邹某不服上诉。
焦 点2
夫妻共有房屋
一方偷卖怎么办
本来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卖了,另一方要收回,法院支持吗?司法解释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杜万华(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焦 点3
妻子堕胎是否
侵犯丈夫生育权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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