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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斌:中国单身女性婚姻套利空间更小了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1-08-17  来源:搜狐博客   点击数:3038

 

       在中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有一些旧的搜狐博客 规定对目前不少中国人而言是不可思议的。比如事实婚姻,而随后中国就不承认事实婚姻。(说到事实婚姻,想起最近一个事情,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其中一个遇难者为一年轻女性,有个男性声称自己按当地风俗,是其老公,不过没有结婚证。根据事实婚姻和风俗,要求自己拥有温州和绍兴动车火车票售票的专营权。)另外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几乎所有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持续较长时间后,就成为共同财产,其中房产成为共同财产的期限是8年。

 

       不过,2001年新婚姻法之后,通过婚姻实现套利就不行了,因为婚前财产一律是个人财产。关于房产,男方婚前买房的,事后离婚,就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不过由于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即使如此,对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双方离婚时,不同的法院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判决。

 

 

        不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减少了婚姻套利的空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样另一方就无法享受房产升值的收益)。

 

 

        更不幸的是,很多未婚少女还幻想男方买房后,即使离婚,自己也可以分得房产的一部分。

 

 

      在这个司法解释颁布后,批评声不少,声音当然主要来自利益被损害的一方。其实人生在世,如果根本没打算占别人的便宜,也不认为自己的父母、子女、伴侣、朋友或是国家、任职的公司天然欠自己,就很少有牢骚。

 

 

       其实,人不仅不应该轻易认为别人欠自己,也不能轻易认为自己欠别人。中国的父母尤其容易陷入自己欠子女的陷阱,很多年青人不像个人样,往往因为父母的行为让子女觉得父母天生就是欠自己的,于是养成了一身的坏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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