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苏州12月1起实施 私房翻建领证前先注销原房产权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1-11-08  来源:  点击数:9187


  【延伸阅读】


  一、市区居民申建私房需哪些材料?


  《规定》明确,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共有产权的申请人必须为所有共有人)。居民申请私有住房建设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1.申请;


  2.户籍或身份证件;


  3.房屋产权证件;


  4.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若涉及直管公房,则需同时征得承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


  6.危房翻建的须提供由市级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属文物保护建筑、控保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危房翻建,其方案必须经文物保护部门审批。沿河建筑建设方案,若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则需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区怎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人持要求查验的相关材料,经房屋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苏州市规划局城区分局(地址:桐泾南路与劳动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65118211)提出书面申请;


   2.城区分局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同时须经房屋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3.建设方案批前公示,居民反响强烈的,应召开社区听证会,接受群众监督;


  4.申请人提交满足第十三条所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的建筑申报图;


  5.由住建部门对原房屋产权证进行注销;


  6.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区分局在按审批程序审批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其中,居民私有住房规划报建图纸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拟建建筑相关各图应按比例统一绘制,图面要求准确、清晰、整洁;


  2.平面图中应标注拟建建筑相关尺寸及与相邻建(构)筑物距离尺寸,并用双、单线区分拟建建筑和相邻建(构)筑物。除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其余均应分别绘制现状平面图和规划平面图;


  3.二层建筑应绘制二层平面图并标注建筑相关尺寸;


  4.拟建建筑主要立面均应绘制立面图并标注建筑相关尺寸。


  三、市区私有住房建设技术上有何规定?


     1.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二层。


  2.层高:平均层高控制在3.0米之内。


  3.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一般控制在0.3米以内。位于城市低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成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4.立面形式:符合苏州传统建筑风格,粉墙黛瓦的建筑色彩。


  5.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日照间距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27(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下列建筑不考虑日照间距:


  ① 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居民私有住房;


  ② 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


  6.退界:南北方向一般按1/2日照间距退界。


  7.围墙:居民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建设围墙,城区分局应当按照构筑物进行审批。


  8.山墙:不是日照墙面的山墙,原则上不准开设门窗。一般离开有门窗的原有山墙最小距离为2米。


  9.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邻房的正常使用。


  10.屋面及排水:屋面采用硬山双坡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邻房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由于城市景观需要或现有平顶屋面出现渗漏等情况,在满足规定的前提下,居民可以对原有平顶房屋作平改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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