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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约小心“附件陷阱”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1-11-16  来源:  点击数:3695

  保值承诺镜花水月

 

  ■案例:

 

  市民高女士去年购买了某楼盘的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购房者保留10%的总房款,等交房时,若其他同品质房源的价格低于签约的价格,则免去这10%的总房款。但高女士在和开发商签订的附加“承诺书”中却约定:“房屋交付前一个月内,如同品质、同楼层、同户型、同付款方式房源价格不低于本人购买房源,应将10%房款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开发商,款清拿房。若未能在承诺时间内把剩余房款补齐,开发商有权延期交付并追究违约责任。”

 

  结果,近期交房时,高女士以周边楼盘价格都在下调为由提出免除10%房款时,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坚称自己并未降价。

 

  ■解析:

 

  魏亮律师说,目前楼市执行的是“一房一价”政策,同一楼盘,不同组团、不同位置的楼栋都会产生不同的房价,因此该条款中“同品质房源”这个定义太过模糊,不但无法界定,反而还有利于开发商以此为由找借口。这种合同就是个销售噱头,可以称为营销陷阱。

 

  同样,一些所谓的“无条件退款”其实是风险与利益同在。首先,交房与退房时间都是开发商定的,购房者从时间差上丧失了自由。其次,购房者付款多为银行按揭,若还款期间退房,对银行来讲,购房者的抵押借款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或终止?相关的税费的支出如何退还?若退房时,房屋已交付,契税等费用谁承担?

 

  此外退房中,开发商审核或批准的时间主动权都在开发商,这就给“无理由退房”加上了个“有理由”的时间。

 

  贷款风险你来承担

 

  ■案例:

 

  李先生最近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除了标准格式合同外,附加条款补充协议中增加了内容:“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的,购房者需在15天内补足余款,否则即视为违约;购房者若遭遇公积金政策变化而不能获得公积金的,购房者须在15天内转为商业按揭,或以其他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否则即视为违约,开发商有权收回房产,并没收2万元定金。”面对如此条款,李先生无可奈何。

 

  ■解析:

 

  魏亮律师认为,在目前限购、限贷的形势下,开发商为了规避风险,把由于第三方(即指定银行)无法放贷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强加到了购房者的头上。这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前要对自己的资信、贷款记录等有个全面清楚的了解,最好先去楼盘合作银行咨询自己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不要冲动之下先签了购房合同和附加条款让自己被动。魏律师提醒,要慎重签订合同条款,对于贷款政策变化对贷款购房的影响,要做相应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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