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一房多租,租客如何维权?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6-07-15 来源:苏州日报 点击数:1927
业主提问:吕小姐来电咨询,其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6月份的时候其看中一套位于东环路地铁站附近的一室一厅,当时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6年7月20日开始,并支付了第一个月的房租。由于用人单位要求是7月底入职,吕小姐即回家休息,不料近日回苏后发现其承租的一室一厅已经有其他人住进去了。其立即电话房东,房东告知新的租客给的租金比她高,且租给吕小姐还要空置一个月,所以就把房子另行租给他人了,让吕小姐重新找房子。吕小姐不知如何是好,是否有权要求房东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呢?
律师解答:本案为典型的一房多租的行为,房东在同吕小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又因他人给了更高的房租再行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中由于第三人已经合法占有了该租赁房屋,吕小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难以实现,但对于房东的违约行为,吕小姐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吕小姐遭受损失的,吕小姐可向房东主张。
感谢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刘汉文 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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