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八卦

未办理收房手续 为啥要补交物业费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苏州日报  点击数:1650

      今年4月全市共受理价格信访举报1806件,比上月增长8.4%。昨天,市价格举报中心发布今年4月全市价格信访举报分析,停车收费、网络购物、商品零售、物业管理、交通运输成为投诉热点,4月为群众维权退款12673元。

 
      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收房

      业主被要求补交物业费
 
      市价格举报中心近日接到市民廖先生投诉,称他新购置一套住房,去年12月,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交房,但因他在外地办事没时间,直到今年3月才去拿房,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他补交今年1月到3月的物业服务费。廖先生反映,有业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推迟交房,也被要求补交物业费。廖先生认为,自己未拿房不应该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是在乱收费。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推迟交房的,经鉴定确认后,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廖先生推迟交房的原因是个人未如期去办理交房手续,由此带来的物业服务费应由个人承担,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廖先生补交今年1月至3月的物业服务费,并未违反规定。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从群众的反映来看,不少市民对物业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有的因此蒙受损失。
 
      商业园内部停车费上涨

      无须审批但必须做好公示
 
      有市民日前向市价格举报中心反映,称自己是某商业园内的商户,近期该商业园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和商户同意,上调了内部停车收费标准,认为这是乱收费。
 
      商业园内部汽车停放收费与普通住宅停车收费政策不同。据介绍,市民以往对普通住宅小区内汽车停放收费了解较多,但对商业园内部停车收费关注较少。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商业园内部停车场属于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停放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商业园内部停车场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收费管理,相关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无须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但必须做好事前公示、明码标价工作,否则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干预和查处。
 
      “第一件8.8折第二件6.8折”

      哪一件算第一件起争议
 
      市民包女士日前到某商场购物,某品牌店打出“第一件8.8折,第二件6.8折”的促销宣传海报。包女士认为折扣力度不小,便购买了标价分别为899元、299元的两件商品,结算时,特意将299元的商品放在了前面,但依然是899元的打8.8折,299元的打6.8折。包女士与收银员协商,要求将299元的商品作为第一件、899元的商品作为第二件。但收银员表示,收银系统默认高价位的为第一件,无法更改。包女士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目前一些商家经常推出购买多件商品可享折扣的优惠措施,由于优惠条件表述不清,导致消费者投诉。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购买多件商品享受折扣,对同一商品、或同价位商品实行优惠的较多,但对不同价位商品实行购买多件享受折扣的则不多见。如果商家开展这类优惠活动,必须将享受折扣的具体条件公示清楚,让消费者知道第一件、第二件的顺序如何界定,不得使用欺骗或者误导性质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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