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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七年未能领证 张家港法官细致调查终解决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7-08-04  来源:姑苏晚报  点击数:1521

      房子买了七年迟迟领不到证,法官通过细致工作,一次性予以了解决。近日,张家港法院乐余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3月,邱某搬迁后得到一套安置房。同年2010年12月6日,邱某与蔡某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将这套拆迁安置房出卖给了蔡某。邱某的其中一个儿子在买卖协议上签字予以确认,另一个儿子代表邱某收取了房款。协议约定邱某取得产权证后及时通知并协助蔡某办理过户手续。之后邱某将房屋交付给了蔡某使用。但七年过去了,邱某一直未能领取产权证,导致蔡某也未能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无奈,蔡某一纸诉状将邱某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承办法官在向邱某及其两个儿子送达应诉材料时,对方一开始并不配合接收诉讼文书。法官遂与邱某的其中一个儿子程某电话取得联系,向其耐心了解该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至今未领取初始登记的原因以及兄弟姐妹的情况。经过了解,被拆迁的房屋原系邱某及其丈夫程某的共同财产,程某在拆迁前早已去世,程某与邱某共育有五个子女,除了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的和收取房款的两个儿子外,另外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目前,邱某年事已高,生活在养老院。由于邱某已经九十多岁,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其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故迟迟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进而导致蔡某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得知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马不停蹄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乐余镇镇政府,询问相关办理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的政策、拆迁安置房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手续以及案涉房产至今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原因等诸多事项。原来,根据相关规定,只要邱某及其五个子女到场,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可以直接将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至邱某名下。
 
      7月24日一早,承办法官联系了邱某及其五个子女全部到法庭,承办法官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向邱某及其五个子女进行了详细解释,五个子女均放弃对案涉拆迁安置房的继承权,同意邱某将案涉拆迁安置房出卖给蔡某。在逐一做好全部笔录后,承办法官陪同邱某及其五个子女到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当场受理并向邱某送达了《收件单》,通知邱某7个工作日内领取案涉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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