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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老婆不同意卖房实则欲涨价 男子付了21万违约金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17-08-17  来源:现代快报  点击数:1931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比较大,签订合同之后又毁约的情形屡见不鲜,毁约理由也想尽奇招。近日,陈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将他告上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陈某支付违约金21万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

 
      2016年2月,惠某夫妇看中了陈某欲出售的一套房屋,谈好之后,通过中介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总价款105万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格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惠某夫妇按约向陈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然而,没过多久,陈某却反悔了,他说他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这可把惠某夫妇急坏了,无奈之下,惠某夫妇只得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支付违约金21万元并返还定金。
 
      陈某却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房屋共有人、其配偶的签名是他代签的。然而他妻子知晓卖房后表示反对,并以此为由表示不再出售房屋。
 
      中介公司证实,事实上,陈某又要求惠某夫妇增加10万元才同意出售房屋,但是惠某夫妇不同意,才导致交易不成。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缔约后意图涨价,在未获购房人同意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利交易稳定,已构成违约。最后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陈某支付违约金21万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任何交易均应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的买卖活动,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应该小心谨慎,如果买卖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署名,并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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