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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看房先收意向金 这钱交得太轻率了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09-02-24  来源:  点击数:880
        去年9月3日,消费者江先生通过人民路上的博思堂房屋中介,意向购买位于阊胥路自由之邑一套70.68平方米精装公寓房。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意向书》,江先生向中介支付了5000元意向金,由中介方与房主(甲方)协商房价。第二天到现场去看房时,江先生意外地发现这套公寓多处墙面有渗漏情况,明显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他立即向中介提出中止购房意向。然而博思堂人民路分店认为江先生单方面中止合同属违约,不同意退还意向金。

     今年8月18日,江先生来到新区消保委投诉。新区消保委接诉后查看了江先生带去的 《房地产买卖意向书》,看到第三条“买卖条件”中写道:“经乙方(江先生)与中介协商同意,中介方协助乙方与甲方谈判房价为56万元,若中介方协商成功则意向金直接转为定金:若中介协商不成,则意向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协商谈判时间为2007年9月10日。 ”而江先生是发现房子墙壁渗漏才提出中止合同,而且提出时间在谈判时间之前,应该说具有正当理由。于是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博思堂总部取得联系,希望公司妥善处理纠纷。

     对方一位罗主管说这件事她有点了解,但原经办人已经被辞退了,事情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罗主管让江先生直接去公司找她,再协商一下看能不能部分退还。

     2008年9月2日,经电话询问江先生协商结果如何。江先生说,对方的态度是钱一分也不肯退,要么今后仍在该公司委托买房时免收中介费。他还说,他拿着合同咨询过律师,律师说,其实合同中已含有意向金就是定金的意思,他没看仔细蒙在鼓里,即使去打官司也不一定打赢。 5000元意向金就这样“泡汤”了,江先生觉得好冤啊!
 
    为此,消保委郑重提醒购房者:购房前应先看清房源情况再签合同,像江先生这样先付意向金再看房是“先过明天,后过今天”的颠倒程序,交意向金一定要慎之又慎,以防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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