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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09-02-24  来源:  点击数:816
        一、按下限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二、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如剩余出让金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条件。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相应面积的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五、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视具体出让地块的交地时间和土地出让金总额等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分期付款期限;允许自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25%。  

  六、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按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  

  七、降低开发企业成本,优化房地产行业投资环境。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按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地块外基本基础设施(水、电、路)配套由土地出让方负责。  

  八、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九、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各职能部门及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十、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十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好新设立和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切实落实项目手册制度。  

  十三、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与备案等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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