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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吴江楼市网  发布时间:2009-02-24  来源:  点击数:843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消费政策,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 

(一)缩短购房入户年限。购买市内成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上,由单位合法聘录用2年以上(或在市内经商、兴办企业2年以上,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2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2万元提高到42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90平方米以内(含)商品住房由30%降低至20%,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恢复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借款申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内商品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 

(四)实行“买新卖旧”的成套存量住房交易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内商品住房后再出让其原有市内成套存量住房的,该存量住房交易可减半征收契税。 

(五)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新购住房的纳税人,先按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待其换购住房后,可凭正式发票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 

(六)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其贷款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大力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合理认定存量住房交易税时间。对存量房首次转让营业税征收起算时间从办证或交纳契税时间点调整为购房合同备案时间点。

以上(一)至(七)项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2008年5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不享受以上政策。2008年5月31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购房合同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二、优化行政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八)按下限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九)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如剩余出让金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一)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条件。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相应面积的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二)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视具体出让地块的交地时间和土地出让金总额等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分期付款期限;允许自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25%。

(十三)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按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

(十四)降低开发企业成本,优化房地产行业投资环境。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按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地块外基本基础设施(水、电、路)配套由土地出让方负责。

(十五)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十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各职能部门及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十七)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十八)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十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好新设立和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切实落实项目手册制度。

(二十)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与备案等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加强社会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二)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二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宣传报道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客观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坚定消费者、企业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避免虚假和不实报道,为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出现市场的不良反映。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生效实施,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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